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0)粵2071破10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中山市盈順置業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以下簡稱“重整計劃”)并終止中山市盈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順公司”)重整程序。我公司(深圳市海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維公司”)系盈順公司的合法重整投資人,已按照《重整計劃》規定支付完畢重整投資款,并于2022年1月14日與盈順公司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正式接管盈順公司公章及相關證照。為推動盈順公司重整工作有序開展,有效厘清盈順公司接管前后債權債務關系,我公司與盈順公司聯合公告如下: 一、盈順公司原公章、財務章已于2022年3月2日在印章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銷毀,并重新刻制了新的公章、財務章,并增加了發票章、合同章。自2022年3月2日起,盈順公司簽署任何法律文件均啟用新刻制的公章,簽署加蓋新公章的法律文件才具備法律效力。 二、我公司正式接管盈順公司原公章前,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使用公章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及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公司及盈順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均不認可,對重整完成后的新盈順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盈順公司破產前,使用盈順公司原公章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人民法院審查并裁定確認的,我公司及盈順公司均不認可,對重整完成后的新盈順公司不具備法律效力。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如利用盈順公司原公章偽造法律文書,依據法律規定,我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的權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盈順置業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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