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曉濤報道 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促進水利行業健康發展,日前,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4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印發修訂后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價辦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成本監審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水價辦法》2003年印發,《成本監審辦法》2006年印發。兩個辦法的實施對保障水利工程良性運行、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對照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制提出的新要求,現行兩個辦法在定價方法、監管模式、重要參數設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勢發展變化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這位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主要是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并重、與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相適應的價格監管機制,著力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和運營。主要有四大亮點: 一是價格機制與投融資體制機制相適應,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項目。明確準許收益率根據權益資本收益率、債務資本收益率確定,其中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適當高一些,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水利行業。債務資本收益率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實際貸款利率低于市場報價利率,則按照實際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激勵供水經營者爭取更低利率。 二是建立了動態調整機制,水價調整更加靈活有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監管周期為5年,如監管周期內工程投資、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三是設置了最低負荷,有效防止過度投資。兩個辦法明確,監審周期內年平均售水總量低于工程設計供水量60%的,按設計供水量的60%確定。考慮到一些原有工程上游來水量、用水需求等情況與設計階段相比已經發生趨勢性變化,實際售水量常年較多低于設計供水量,明確視情調整核定售水量,可保障工程運行維護需要。 四是規定新建工程提前簽訂協議,保障工程良性運行。明確了新建水利工程應當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由供需雙方簽訂框架協議,約定水價測算邊界條件,確定準許收益率等關鍵參數取值、兩部制水價設置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還強調,兩個辦法修訂印發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中央直屬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進行校核,依照兩個辦法的規定,分批開展成本監審,在此基礎上適時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更好保障水利工程良性運行,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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