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 吳限
無“信”不立。信用,既是維系商業活動秩序的基石,也是衡量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近年來,我國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記者關注到,《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有多處有關信用和誠信方面的表述,其中包括加快建立民營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等,體現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與國民經濟體系各方面各環節的深度融合、創新融合的最新要求,為下一步工作明確了方向、指明了路徑。
增信制度加快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在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多措并舉,不斷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體制機制,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決定》更加明確了增信制度的重要作用,提出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建立民營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增信制度。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一年多來,國家及有關部門密集發聲、部署和座談,從出臺“民營經濟31條”,到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局、各地相繼成立民營經濟專門工作機構,一系列政策“組合拳”細化落實,為提振民營經濟信心、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眾所周知,民營企業很大一部分成本就是融資成本。在融資方面,《決定》也再次關注了民營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出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支持政策制度。今年以來,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舉措支持民營企業融資,這對企業擴充產能、開拓市場有很大的幫助。 記者關注到,今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也積極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4月10日,建設了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通過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幫助中小微企業以“信”換“貸”,即以信用換取貸款;7月26日,發布了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常態化發行的政策,部署推進基礎設施REITs常態化發行工作,并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充分發揮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堅持致力于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8月1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袁達表示,將加大政策支持。支持有能力的民營企業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企業進一步開放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支持政策,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增信制度,加快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首都師范大學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信用學會副秘書長薛方表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是個時代課題,需要政府、市場和社會協同聯動、多措并舉,即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信用機構、核心企業、行業協會、中小企業等六大主體,通過平臺系統增信、金融科技授信、信用工具挖信、產業鏈增信、行業性增信、守正創新增信等,探索多元增信機制,破解融資難信用短板。
信用監管推進健全環境治理體系
近年來,信用監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務效能顯著提升。《決定》在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方面提出,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 生態環境部2021年5月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以此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有關部門依據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提出加強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接,推動環境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互聯互通、共享共用。2023年9月,生態環境部表示,基本建成部、省、市三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為市場相關方提供全面準確的環境信息,有效引導綠色投資。持續推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試點和氣候投融資試點。 細數“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大事記,可以看到,信用監管的重要性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中逐漸顯現。生態環境部黨組書記孫金龍在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表示,“《決定》對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我們將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激發企業內生動力。” 業內專家建議,下一步深化改革應以“擴面提質”為方向,完善協同管理。加強環境信息披露與公司上市、證券發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綠色制造評價、排污許可管理、環保信用評價等相關制度的銜接聯動。 記者注意到,《決定》還指出,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建設。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西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何雄浪表示,可建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的生態環境監控體系,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采集、分析、預警,為科學決策提供有力支撐。
法治化助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決定》中,“法治”成為了高頻詞。此次將法治作為中國式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內容,提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決定》提出,維護憲法權威,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博導王偉表示,這種理念對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而言也同樣適用。“當前,我們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推動信用建設的法治化也是其中應有之義。社會信用對于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促進作用,其成效非常顯著。” 王偉同時強調,“當前,社會信用的法治化程度還遠遠不夠,尤其缺乏上位法依據。在現實當中,社會信用的實踐遠遠走在了法治的前面。當前信用建設實踐中折射出來的一系列問題,都呼喚法治的回應。建設市場經濟,就是要建設法治化的市場經濟。我們相信,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當中,法治一定會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 記者梳理發現,目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社會信用立法納入了立法規劃第二類立法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2024—2025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動計劃》中第一項就是要加快推動出臺社會信用建設法;推動省級信用立法全覆蓋;規范信用信息查詢使用的權限和程序,依法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同時,截至目前,在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港澳臺除外)層面,天津、上海、重慶、內蒙古、新疆等27個省份已出臺29部社會信用相關地方性法規;北京市已發布相關條例草案,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安徽、福建等地已提請審議或列入立法計劃。 中央和地方的信用立法,也從不同的角度總結了我國信用建設的實踐,為信用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各類立法雖然很多,但還是缺乏頂層法律設計,這是解決信用立法供給不足,提高立法質量,強化法治權威的必然要求。 “現實當中,出現的一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踐與法治要求不吻合的問題,如‘泛信用化’,失信懲戒措施法律根據不足,某些領域的‘黑名單’過多過濫、過罰不相當、連帶懲戒的問題等。這些問題的解決,歸根到底都需要依靠法律。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要求,我們要通過法律所獨有的權利、義務、責任等調整方式,保障私權利,規范和約束公權力,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非法治化’問題。”王偉表示,當前加強社會信用建設法治化,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推動社會信用建設行穩致遠的根本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