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獨董制度作出優化,將于9月4日起施行。劉維淇/制圖
柴潔 張洽棠
8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獨董辦法》),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作出優化!丢毝k法》將于9月4日起施行,并設置一年過渡期。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證券交易所、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健全獨立董事資格認定、信息庫、履職評價等配套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引導各類主體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時,持續強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監管,督促和保障獨立董事發揮應有作用。
22年來獨董制度首次重大改革
據悉,這是獨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來的首次重大改革。 2001年,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法律層面規定上市公司應當設獨立董事。2022年,證監會在上市公司法規整合工作中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修訂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本次《獨董辦法》立法說明指出,經過多年發展,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一環,在促進公司規范運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向縱深推進,獨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責權利不對等、監督手段不夠、履職保障不足等制度性問題亟待解決,已不能滿足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為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提升獨立董事履職能力,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2023年4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啟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履職方式、強化任職管理、改善選任制度等八個方面的改革任務。 按照《意見》相關要求,證監會應完善獨立董事相關配套規則,細化獨立董事制度各環節具體要求,構建科學合理、互相銜接的規則體系,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 4月14日至5月14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修改完善后,《獨董辦法》正式發布。 總體來看,社會各方對改革給予高度評價,對《獨董辦法》表示充分認可,認為本次改革直面問題、切中要害、全面系統,將對上市公司治理和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最多在3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董
修改后的《獨董辦法》共六章48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及履職方式、明確履職保障、明確法律責任、明確過渡期安排等方面內容。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獨董辦法》明確了獨立董事的三重角色定位,即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咨詢作用,維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獨董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上市公司設置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獨立董事也應當過半數。 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方面,《獨董辦法》明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從任職、持股、重大業務往來等方面細化獨立性的判斷標準,例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系等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在獨立性要求之外,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職條件,并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專業知識,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會計、經濟等工作經驗,良好的個人品德等。 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但不得提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等情形的人員;上市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的,應當對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股東大會選舉前證券交易所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審查,審慎判斷其是否符合任職資格并有權提出異議。證券交易所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明確獨立董事解聘要求。對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職條件或者獨立性要求的獨立董事,應當立即停止履職并辭去職務;未主動辭職的,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解聘。因其他原因主動辭職的,如其辭職將導致董事會或者其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規定,或者獨立董事中欠缺會計專業人士的,擬辭職的獨立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任獨立董事產生之日。 此外,明確獨立董事兼職要求。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3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從實際情況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獨立董事兼職家數在3家及以下。
每年現場工作時間不少于15日
《獨董辦法》從五個方面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及履職方式。 明確獨立董事履職重點。獨立董事應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 明確獨立董事特別職權。獨立董事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征集股東權利、發表獨立意見等。 明確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的具體要求。會前,獨立董事可以與董事會秘書就擬審議事項進行溝通;會中,獨立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會議;會后,獨立董事應當持續關注與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會議執行情況等。 明確獨立董事履職平臺。披露關聯交易、變更或者豁免承諾、作出反收購措施等三類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前認可;披露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任免財務負責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等四類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薪酬等事項應當由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明確獨立董事日常履職要求。獨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應當不少于15日。獨立董事應當制作工作記錄,詳細記錄履行職責的情況,并應當向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關于獨立董事現場工作時間,證監會在立法說明中指出,從前期調研情況來看,有的上市公司反映由于原先缺乏現場工作時間要求,部分獨立董事長期不去公司現場,僅依賴于書面材料發表意見,履職流于形式。從實踐情況看,大多數獨立董事現場工作時間(含參加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已達到15日以上。 此外,《獨董辦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家數等事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上述事項與《獨董辦法》不一致的,應當逐步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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